和约条件

状态:设计预留,外交设计 v1.0(2026-10-07)。新增规则尚未作为已实现玩法发布;费用、期限与评分为首轮测试参数。

所属系统:外交系统总览。

条款使用统一对象:条件类型、权利人、受益者、范围、数量、持续期及前提。所有强制条款必须由锁定目标授权;同一目标可授权多种条款,但总预算仍受限。赔款不得作为绕过理由限制的无限附加要求。

和约条件成本授权与执行
白和与撤军0所有战争;恢复战前治理权,解除临时占领,不返还实际消耗。
转移治理权每县10至30领土类目标或剿匪列明据点;单县成本为10+20×该县占目标方开战总可征税收入比例,向上取整。
确认收益权治理权成本的一半,向上取整封邑收益宣称;限定收入类别与受益者,期限默认36个月,不叠加转移同一收益。
承认或撤销任命每项10就任辖地或讨逆目标;只处理授予者有权变更且明确列明的官职。
撤销僭号20讨逆目标;移除指定帝号或非法王号,36个月内恢复视为毁约。
解除指定兵权20讨逆或剿匪目标;解除列明指挥任职,不自动处决人物或解散全部军队。
解除朝廷控制40清君侧;撤代理权限、移交朝廷驻地控制,执行后按和约执行安排保护。
一次性赔款每份10,最多20所有理由;一份为败方开战前月均净收入,负收入按0;支付不得超过可支配现金一半。
释放指定人物每人5,最多15本次战争俘虏或锁定目标人物;由实际拘押者执行,第三方持有则不可强制。
承认臣服60讨逆、逐鹿、王化明确选择臣服目标;保留地方治理,受和约执行义务限制。
解除臣属40抗争目标;停止贡赋和上级外交约束,不自动改变遵奉朝廷。
强制招安40剿匪选择招安目标;采用招安标准受抚条款。
取缔贼寇武装40剿匪选择取缔目标;解散剩余有组织武装,人物进入俘虏、归附或流亡流程。
互不侵犯10所有理由;36个月,可与法定停战同时存在,不延长其他资产条款。

收入基准使用开战前最近3个月的实际结算均值并冻结;不足3个月使用已有月数,无数据时按剧本起始值。总收入为0的领土按地区数均分。赔款为0时隐藏该选项。首版不开放分期赔款、自由编写条款或不限定范围的吞并按钮。

另见:战争理由与目标、战争进度与议和、和约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