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约条件
状态:设计预留,外交设计 v1.0(2026-10-07)。新增规则尚未作为已实现玩法发布;费用、期限与评分为首轮测试参数。
所属系统:外交系统总览。
条款使用统一对象:条件类型、权利人、受益者、范围、数量、持续期及前提。所有强制条款必须由锁定目标授权;同一目标可授权多种条款,但总预算仍受限。赔款不得作为绕过理由限制的无限附加要求。
| 和约条件 | 成本 | 授权与执行 |
|---|---|---|
| 白和与撤军 | 0 | 所有战争;恢复战前治理权,解除临时占领,不返还实际消耗。 |
| 转移治理权 | 每县10至30 | 领土类目标或剿匪列明据点;单县成本为10+20×该县占目标方开战总可征税收入比例,向上取整。 |
| 确认收益权 | 治理权成本的一半,向上取整 | 封邑收益宣称;限定收入类别与受益者,期限默认36个月,不叠加转移同一收益。 |
| 承认或撤销任命 | 每项10 | 就任辖地或讨逆目标;只处理授予者有权变更且明确列明的官职。 |
| 撤销僭号 | 20 | 讨逆目标;移除指定帝号或非法王号,36个月内恢复视为毁约。 |
| 解除指定兵权 | 20 | 讨逆或剿匪目标;解除列明指挥任职,不自动处决人物或解散全部军队。 |
| 解除朝廷控制 | 40 | 清君侧;撤代理权限、移交朝廷驻地控制,执行后按和约执行安排保护。 |
| 一次性赔款 | 每份10,最多20 | 所有理由;一份为败方开战前月均净收入,负收入按0;支付不得超过可支配现金一半。 |
| 释放指定人物 | 每人5,最多15 | 本次战争俘虏或锁定目标人物;由实际拘押者执行,第三方持有则不可强制。 |
| 承认臣服 | 60 | 讨逆、逐鹿、王化明确选择臣服目标;保留地方治理,受和约执行义务限制。 |
| 解除臣属 | 40 | 抗争目标;停止贡赋和上级外交约束,不自动改变遵奉朝廷。 |
| 强制招安 | 40 | 剿匪选择招安目标;采用招安标准受抚条款。 |
| 取缔贼寇武装 | 40 | 剿匪选择取缔目标;解散剩余有组织武装,人物进入俘虏、归附或流亡流程。 |
| 互不侵犯 | 10 | 所有理由;36个月,可与法定停战同时存在,不延长其他资产条款。 |
收入基准使用开战前最近3个月的实际结算均值并冻结;不足3个月使用已有月数,无数据时按剧本起始值。总收入为0的领土按地区数均分。赔款为0时隐藏该选项。首版不开放分期赔款、自由编写条款或不限定范围的吞并按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