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争理由与目标
状态:设计预留,外交设计 v1.0(2026-10-07)。新增规则尚未作为已实现玩法发布;费用、期限与评分为首轮测试参数。
所属系统:外交系统总览。
每个理由由资格、费用、主目标、允许和约条件与完成判据组成。理由给予的权利独立计算,不将所有理由的增益施加给全体成员。表内费用仅指立案费用;已有诏令或宣称的取得成本另计。
| 理由 | 资格与费用 | 主目标与强制范围 |
|---|---|---|
| 维持现状 | 被施压或被攻击自动获得;0。 | 击退进攻;可白和、撤军、释放本次战争俘虏、索取有限赔款。不得割地。 |
| 讨伐逆臣 | 奉诏或僭号触发;10。 | 撤销僭号、解除指定兵权或接受臣服,立案择一;不得自动吞并。 |
| 清君侧 | 共同遵奉且存在强制控制者;15。 | 解除该控制者对朝廷的控制;可取消代理权和要求撤出朝廷驻地。 |
| 夺取封邑与就任辖地 | 有效宣称且未实际享有权利;10。 | 按宣称取得收益或治理权;范围外领土禁止索取。 |
| 恢复旧治 | 有效旧治宣称;10。 | 收回指定旧辖区;不能超过宣称范围。 |
| 剿匪 | 目标为公开贼寇或招安后再叛者;5。 | 取缔武装或强制招安,立案择一;只可接管事前列明的贼寇据点。 |
| 群雄逐鹿 | 双方同奉一庭,处于朝廷失势或群雄逐鹿;20。 | 争夺明确县郡或要求臣服,立案择一;不可无限追加吞并。 |
| 衣带诏等密诏 | 指定事件给出可验证授权;10。 | 采用事件指定的清君侧或讨逆目标;公开后才影响第三方认可。 |
| 无理由战争 | 不具备其他资格仍可发起;0。 | 必须公开拟夺领土,受统一战争预算约束;立案威望减10,留下36个月无道用兵记录。 |
无理由战争的身份后果
第一次无理由战争产生讨伐该次侵略的资格与外交反感,不自动剥夺势力存续。36个月内第二次无理由侵略,或受抚期主动违约开战,标记为贼寇;恢复正规身份须走招安。剧本初始贼寇直接带此身份。这样后果可预见,且不以势力大小设置隐藏惩罚。
受害者及其同朝廷势力获得24个月制止侵略资格,目标限撤军、恢复本次侵占地区或赔款;不等于所有势力都获得吞并侵略者全部领土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