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理争辩

状态:设计预留,外交设计 v1.0(2026-10-07)。新增规则尚未作为已实现玩法发布;费用、期限与评分为首轮测试参数。

所属系统:外交系统总览。

流程与时限

阶段时长允许行动
立案即时检查资格与停战,确定双方主事者、主目标及受益者,支付发起费用。
争辩30日双方各最多三项目标;提出反诉、邀请声援或援助、谈判替代条件。
最终通牒10日锁定目标与参战承诺;仅可接受、撤回或删减要求,不可增加代价。
结束即时双方签署和解、单方接受已公开通牒、发起者撤回,或进入战争。

同一对主事势力同时只允许一项活跃争端;反诉纳入原争端。双方每7日最多提交一次新整包提案。主目标必须只有一个主要受益者与明确范围;附加目标最多两项,盟友要求占用本方名额。目标去重,不允许拆成多个同类理由重复获得效果。

可达成的实际出口

双方可以约定归还领土或收益权、承认任命、撤销争议任命、撤军、释放指定人物、一次性赔款、解除控制、接受招安或互不侵犯。和解条件不受战争强制条款的限制,但必须有全部权利人的明确同意,并使用同一执行检查。

争辩期允许共同无条件撤案,费用不退,无额外威望损失。单方撤回已公开主要求,威望减2;最终通牒期撤回减5。同一主事者对同一对象及同一主张12个月内不得再次施压,除非出现新违约。双方和解附带24个月停战。

防守方自动获得维持现状主目标,可免费响应,或将主目标替换为一项有资格的反诉;维持现状的白和资格始终保留,不额外占槽。双方其余附加目标每项5影响力。发起方另付理由立案费,目标撤销不退费。缺钱不会阻止防守、投降或接受和解。

锁定与无响应

锁定时把目标转换为明确的完整条件包,含范围、受益者与金额,总成本不得超过100;超额必须缩小范围或删减,不能要求无法兑现的全面吞并。包内必须包含主目标。任一方接受对方可执行的完整通牒即成约,对方不能反悔;修改需重新确认。同日接受以先进入队列的合法接受为准。逾期无协议按立案授权开战。

争辩阶段不授予攻击权限。已有其他战争不暂停,但禁止以新争端改变现有战争的锁定目标。被施压方拒绝一个提案不产生额外威望损失;损失来自具体失约或最终结果。

另见:战争理由与目标、联盟承诺与参战、战争进度与议和。